《反家庭暴力法》
發布時間:2021-11-22 | 作者:admin | 瀏覽次數:一、什么是家庭暴力?
根據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第2條的規定: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、捆綁、殘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、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、精神等侵害行為。也就是說,家庭暴力不僅包括身體暴力,還包括精神暴力。
二、身邊的人遭受家庭暴力時,我們應該怎么做?
任何單位、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都有權勸阻。如果是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,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的單位、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、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、反映或者求助,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訴。
三、什么是強制報告義務?
根據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第35條的規定:學校、幼兒園、醫療機構、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、救助管理機構、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的,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。如果前述組織或個人未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,將依法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。
四、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的案件如果處置?
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,制止家庭暴力并按照規定調查取證,協助受害人就醫、鑒定傷情。
對于家庭暴力情節較輕,依法不給與治安處罰的,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;對于家庭暴力情節嚴重的,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或者立案查處。
五、什么是告誡書?告誡書有什么作用?
告誡書是公安機關針對家庭暴力案件出具的,包含加害人的身份信息、家庭暴力事實陳述、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的法律文書。
告誡書出具之后,可以督促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和派出所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進行查訪,監督其不再實施家庭暴力。
六、法律服務機構可以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哪些幫助?
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;
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、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。
七、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家庭暴力事實?
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時,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、告誡書、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,認定家庭暴力事實。
八、《反家庭暴力法》對撤銷監護權作出了怎樣的規定?
未成年人、精神病人、失智老人、殘障人士等特殊人群的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,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、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,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,另行指定監護人。
但是,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家庭暴力加害人,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、扶養、撫養費用。
九、什么是人身安全保護令?
人身安全保護令即人身安全保護裁定,是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家屬的人身安全,防止家庭暴力的繼續發生,根據申請人申請,由人民法院核發的具有強制力的裁定。
十、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?
人身安全保護令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、法定代理人以書面申請的方式,向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、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。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,可以口頭申請,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。
十一、做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具備哪些條件?
(一)有明確被申請人;
(二)有具體的要求;
(三)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。
十二、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含哪些措施?
(一)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;
(二)禁止被申請人騷擾、跟蹤、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;
(三)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;
(四)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。
十三、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時效是多長?人身安全保護令時效滿了怎么辦?
人身安全保護令時效不超過六個月,自作出之日起生效。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之前,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、變更或延長。
十四、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后果是什么?
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
尚不構成犯罪的,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,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、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十五、反家庭暴力的工作原則是什么?
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,教育、矯治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。除此之外,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,保護當事人隱私。
十六、預防家庭暴力,我們能做什么?
國家開展家庭美德宣傳教育,普及家庭暴力知識,增強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識;
工會、共產主義青年團、婦女聯合會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,組織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;
廣播、電視、報刊、網絡等應開展家庭美德和家庭反暴力宣傳;
縣級以上的政府有關部門、司法機關、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防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;
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家庭糾紛,預防和防止家庭暴力發生;
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,應當給予批評教育,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、化解工作。
十七、在遭遇家庭暴力時,受害人應該怎么辦?
立即撥打110報警電話,要求出警警察立案查處、固定傷情證據、進行傷情鑒定;
向親友或者周圍的人大聲呼救、尋求幫助;
及時就醫并保管相關就醫憑證;
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;
向婦聯、社區居委會(村委會)反映求助;
去律師事務所咨詢律師或者去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免費法律援助;
到法院提起訴訟,起訴家庭暴力加害人。
十八、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?
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受害人輕傷、重傷或死亡的,應當依法承擔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,并依法賠償相關損失。
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受害人輕微傷的,公安機關將依法給予加害人拘留、罰款的行政處罰;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,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,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;并且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賠償相關損失。
加害人對受害人實施家庭暴力,只要受害人堅持要求公安機關作出處理,公安機關就必須依法對加害人依照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作出拘留、罰款處罰,構成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